【鹽城中院】罪犯吳道坤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224
罪犯吳道坤,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云南省鎮雄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321281986021455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9年10月23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12刑初64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道坤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退賠贓物折價款人民幣26.6299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32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5日止)。
罪犯吳道坤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履行六千元),責令退賠贓物折價款人民幣26.6299萬元(已履行1萬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道坤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