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39號

    罪犯王銀寧,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88101816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2021年1月曾因吸毒、容留吸毒,被連云港市贛榆區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四千元。

    2021年7月6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07刑初1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銀寧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21年11月26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07刑初56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銀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與原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銀寧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銀寧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