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鵬皓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569
罪犯王鵬皓,男,1998年4月4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98040420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15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07刑初4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鵬皓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連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十六萬二千三百五十三元八角五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鵬皓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未履行);責令連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十六萬二千三百五十三元八角五分(已履行人民幣0.3萬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鵬皓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