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猛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653
罪犯王猛,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江蘇省銅山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319740310063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9年7月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1年11月24日刑滿釋放。
2015年3月16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銅刑初字第8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1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9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5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王猛在上次減刑后,依然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