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萌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shù):636
罪犯王萌,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2198802122437,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一監(jiān)區(qū)服刑。
2020年6月28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2刑初7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萌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后因漏罪,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蘇1322刑初4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萌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與原犯銷售偽劣種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五個月(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零一萬四千元。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17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1日止)。
罪犯王萌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一百零一萬四千元(判時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王萌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