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38號

    罪犯陶春寧,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南通市崇川區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111975122521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2012年11月曾因嫖娼,被南通市崇川區公安局罰款五百元。

    2018年10月15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02刑初50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陶春寧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繼續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466.42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1月23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

    罪犯陶春寧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十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未履行),繼續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466.425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陶春寧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