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錢旭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594
罪犯錢旭,男,1997年8月3日出生,江蘇省盱眙縣人,漢族,中等專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301997080302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2023年1月17日曾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2023年5月22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830刑初4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錢旭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撤銷興化市人民法院(2022)蘇1281刑初586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錢旭宣告緩刑的執行部分,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刑期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整,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一百八十五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錢旭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整(已履行);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一百八十五元整(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錢旭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