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毛棉針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238
罪犯毛棉針,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江西省永修縣人,漢族,初中肄業,公民身份號碼3604251985122052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6年8月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8年12月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8年5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被決定接受社區戒毒三年;2020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2020年11月17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2刑初3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毛棉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毛棉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且有四次以上劣跡惡習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毛棉針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