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94號

    罪犯毛棉針,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江西省永修縣人,漢族,初中肄業,公民身份號碼3604251985122052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6年8月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8年12月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8年5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被決定接受社區戒毒三年;2020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2020年11月17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2刑初3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毛棉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毛棉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且有四次以上劣跡惡習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毛棉針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