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陸風勤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249
罪犯陸風勤,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江蘇省建湖縣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2519730510143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17年1月6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建刑二初字第1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風勤犯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繼續追繳案涉未退稅款,責令退出開票費人民幣一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蘇09刑終16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1年1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9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28日止)。
罪犯陸風勤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未履行),繼續追繳案涉未退稅款(未履行),責令退出開票費人民幣一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陸風勤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