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劉磊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340
罪犯劉磊,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江蘇省沛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21992031665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2015年10月14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7年11月15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8日刑滿釋放。
2020年3月27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12刑初8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責令退賠被害人人民幣1000余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13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刑期至2027年9月22日止)。
罪犯劉磊在上次減刑后依然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已履行二千四百元;責令退賠被害人人民幣1000余元。鑒于該犯系累犯且未全部履行生效判決中的財產性判項應當從嚴,鑒于該犯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綜合考量罪犯的犯罪性質和具體情形以及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磊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