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93號

    罪犯劉安龍,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貴州省鳳岡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2212719871023507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5年8月20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017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安龍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一百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泰中刑終字第001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8年5月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9刑更2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0年5月13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20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劉安龍在上次減刑后,依然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十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未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一百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且因系犯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安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