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蔣波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1322
罪犯蔣波,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重慶市潼南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0022319920212067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1年6月22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2刑初3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蔣波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8.8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蘇06刑終2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蔣波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法院劃扣九十七元一角九分),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8.8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蔣波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