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66號

    罪犯江吳晗,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人,漢族,普通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201131993081500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曾因吸食毒品,分別于2022年5月28日、2022年7月26日被啟東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500元、武漢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2023年7月26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681刑初29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江吳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刑期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江吳晗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5月獲得表揚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江吳晗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