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黃陳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393
罪犯黃陳,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8319781127821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2年12月15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12刑初37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二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黃陳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二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陳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