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胡恒偉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262
罪犯胡恒偉,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江蘇省睢寧縣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419900706327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8年10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14刑初3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恒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0.56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30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1月23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2年8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30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3月22日止)。
罪犯胡恒偉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未履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00.56萬元(未履行),強制執行63900元,其余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恒偉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