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谷挺假釋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637
罪犯谷挺,曾用名谷挺挺,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河南省尉氏縣人,漢族,初中肄業,公民身份號碼41022319891224653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8月20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3刑初3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谷挺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蘇06刑終31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谷挺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評估意見為罪犯谷挺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谷挺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