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方志慶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shù):529
罪犯方志慶,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安徽省霍邱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2423198101243072,現(xiàn)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二監(jiān)區(qū)服刑。2019年12月28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31.75萬元。
2021年11月25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刑初16號刑事判決,撤銷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2019)湘0628刑初26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方志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的緩刑部分。以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與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2019)湘0682刑初268號刑事判決對被告方志慶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蘇刑終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
罪犯方志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方志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