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354號

    罪犯陳明軍,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河南省淮濱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1152719880715015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25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明軍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蘇刑終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陳明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整(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明軍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