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鄭鐳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0-30 瀏覽次數:536
罪犯鄭鐳,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江蘇省常熟市人,漢族,博士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104021961092709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7日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84刑初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鄭鐳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鄭鐳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2)蘇06刑終2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鄭鐳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追繳贓款人民幣四百六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鄭鐳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已履行),追繳贓款人民幣四百六十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鄭鐳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