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蘇0324刑更23號

  

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了(2024)蘇0324刑初388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劉宏昌以強奸罪、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生效后,罪犯劉宏昌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經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蘇03法醫審字第0207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劉宏昌患有“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頸動脈及椎動脈斑塊狹窄,左鎖骨下動脈盜血”,所患疾病未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劉宏昌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