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蘇0324刑更21號


2023年12月5日,本院作出了(2023)蘇0324刑初514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肖迎春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罪犯肖迎春以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肖迎春于2024年6月18日生育一女,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肖迎春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