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證?小心背上巨額債務

新修訂的《公司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1993年《公司法》頒布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修訂。10月16日,省法院發布一批公司糾紛典型案例,涵蓋股東出資形式、股東身份認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清算責任承擔、公司司法解散的認定標準等實踐中幾類常見的公司糾紛案件,為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規則指引,引導企業加強內部治理、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風險。

現實生活中,出借身份證給他人開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并不少見,但其中暗藏著不小的法律風險。此前,王某、劉某把身份證借給親戚邵某辦理鋁業公司設立登記,兩人也順理成章成了公司的“股東”。2020年,法院判決鋁業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貨款105萬元及利息。案件執行過程中,王某、劉某將各自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了朱某。去年,材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朱某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鋁業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王某、劉某應分別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朱某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王某、劉某提出,公司成立時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中“王某”“劉某”名字均非本人書寫,自己系冒名股東,并向行政審批局提出撤銷股東身份申請。行政審批局認定股東冒名登記成立,但由于撤銷股東身份將影響現任股東和高管的權益,所以對王某、劉某的股東登記事項不予撤銷。

法院審理認為,股東是否被冒名登記,不能僅憑工商登記材料的簽名情況來判定。王某、劉某將股權轉讓給朱某并據此進行股東變更登記,表明二人認可其曾系鋁業公司的股東。且從各方陳述及王某、劉某、邵某之間的關系等來看,不足以證明王某、劉某系鋁業公司的冒名股東,王某、劉某是鋁業公司借名登記股東的可能性相對較高。無論王某、劉某是否實際出資或系借名股東,均應履行出資義務,王某、劉某在鋁業公司債務產生后將股權轉讓給朱某,具有逃避債務的惡意,遂判決支持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

省法院指出,股東登記情況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相對人基于對公示登記信息的信賴與其交易并產生糾紛時,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即使是被借名登記為股東,其也應以股東身份對外承擔責任。因此,應避免輕易將身份證出借給他人登記成為公司股東。同時,建議借名股東與實際出資股東簽訂書面協議,就責任承擔、追償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