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被執行人交付的貨物,申請執行人卻拒絕接收,如此這般究竟為何?近日,靖江法院成功執行了一起涉及貨物強制交付的案件,以巧妙的辦案思路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實現案結事了。

合同糾紛引發執行申請

鎮江某機械公司與江蘇某模具公司之間的定作合同糾紛經靖江法院判決,由江蘇某模具公司在收到230,000元價款后的1日內,按照《銷售合同》的規定,交付一系列特定規格的產品共計208件,并且由江蘇某模具公司負責運輸及承擔運費。然而,鎮江某機械公司對這一判決表示不服,于是上訴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鎮江某機械公司以江蘇某模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由,向靖江法院申請執行。

交付受阻,雙方僵持不下

“我們早就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交付了,但對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卻拒收。”執行過程中,江蘇某模具公司稱,他們已經按照雙方約定將貨物送到了鎮江某機械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交付,但鎮江某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卻以“產品不合格(規格不對,熱處理硬度不夠)”為由拒絕接收貨物。江蘇某模具公司告知執行人員,產品實際上是合格的。原來,早在2018年,產品尺寸就由鎮江某機械公司根據使用廠家的實際需求修改為非標產品,在合同里也明確標注了“圖紙為無效圖紙,根據雙方約定的標準交貨”,而且之前按照這個標準供應的26支產品都被鎮江某機械公司接收,該公司從未對產品的尺寸以及熱處理硬度提出任何異議。江蘇某磨具公司認為其已經履行了交付義務。但鎮江某機械公司卻依舊堅持貨物的尺寸不符合要求、硬度不達標,要求對方交付合格產品。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協商調解,但都未能打破僵局。

執行新思路推進執行進程

面對如此復雜的局面,執行人員積極探索解決方案。執行人員注意到被執行人之前有過貨物交付行為,并且當時申請執行人沒有提出異議。于是,執行人員創新思路:將之前已經交付的貨物作為檢驗后續案涉產品是否合格的樣品。這樣一來,就能迅速確定尺寸,大大簡化了流程。執行人員確定方案后,隨即通知申請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樣品,然而經過多次催促,申請執行人始終拒絕提供。申請執行人既不同意接收對方送上門的貨,又拒不向法院提供其持有的樣品,完全符合駁回執行申請的情形,但是承辦人考慮到一旦駁回,案是結了,但事沒了,雙方之間的糾紛得不到徹底解決。

現場檢驗并交付,案件圓滿解決

為了推進執行,促進案結事了人和,承辦人決定再到現場實地查看并繼續做雙方工作。隨后,承辦人組織雙方一同前往被執行人工廠。在現場,雙方重新對貨物進行了檢驗。最終,申請人在結案申請書中明確表示對交付的貨物沒有異議,這起案件至此順利執行完畢。

這起案件的順利執結充分體現了執行人員的辦案智慧。在雙方當事人對交付標的物無法達成一致時,執行人員創新性地利用已交付產品作為樣品進行檢驗,同時明確了因接收方原因無法提供樣品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這一做法不僅有效解決了糾紛,更體現了靖江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不是機械辦案,而是積極探索、靈活運用司法手段,用心用情為人民。今后,靖江法院繼續創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