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持借條和照片主張大額現金借款,法院為何駁回其訴訟請求?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賀雪 李璽 發布時間:2024-10-28 瀏覽次數:676
持有借條和手捧大額現金的照片,一定能打贏官司嗎?民間借貸對我們來說并不陌生,有時會有大額現金交付,但在此過程中能否證明現金實際交付情況影響著判決結果。近日,沛縣法院民二庭就審理了一起涉及大額現金的民間借貸糾紛。
2023年12月,張某和王某在張某店里簽署借條,載明出借方為張某,借款方為王某,借款用途資金周轉,借款金額20萬元,借款期限是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第六條補充條款處特別載明現金貳拾萬元整。近日,張某將王某訴至沛縣法院,并提供借條和王某手捧現金的照片,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王某稱并未收到現金20萬元,拍完照片后,原告又將現金收回。并提供聊天記錄證明自己之所以與原告簽訂20萬元的借條,是之前以房抵押向原告借款20萬元,原告以被告繼續使用借款為由,要求被告重新簽訂借款協議。
另外,雙方均認可在簽訂案涉20萬元借條前幾天還發生一筆借條記載為7萬元的借款,以被告的車輛作為抵押。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條系證明借款交付的直接證據,但如果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借款交付存疑,或被告提交的相關反駁證據,使原告證據的證明標準達到真偽不明的狀態,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的證據并不足以確鑿無疑的證明交付借款20萬元的事實。理由:第一、案涉借款數額巨大,在轉款相對便捷的情況下,原告仍然提取大額現金,在自己的經營場所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同時還拍攝照片,且雙方前兩次發生的借款,據原告自述均存在轉賬的情況。第二、在此之前,雙方發生兩筆借貸關系,一筆以房屋為抵押,一筆以車輛為抵押,且據原告所述,兩筆借款均未償清,反觀案涉借款沒有物保或人保,原告作為謹慎的出借人,仍以現金方式將大額借款交付給被告,與其前兩次的審慎狀態不符。第三、被告稱案涉借條系應原告要求以延長前次借款期限需重新簽訂借條為由簽訂的,借款實際未交付。被告為此提交了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原告多次提及重新簽訂,綜上,縱觀全案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原告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案涉借款確實交付,對于被告的抗辯意見,法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資金交付時合同成立,原告僅憑借據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而未提供付款憑證或者其他證明,被告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原告應當進一步就借款的情況進行舉證說明,并承擔由此導致的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在審判實踐中,部分原告會提交取現憑證、被告與現金的合照,以此證明借款交付,在被告提出合理異議的情況下,對此法院在審理中應結合雙方陳述、其他證據、交易習慣、金額大小、交易方式等進一步審查交付情況。如款項交付的事實仍存疑,則應由主張款項交付的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官在此提醒,借款時盡量通過轉賬等有交易記錄的方式,如果出借時需要交付大額現金,應保留現金來源證據,盡量有第三人在場見證,或錄音錄像等保留借款人確認收款的記錄,以便日后出現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借款未交付,仍持有借條提起民事訴訟的情況,如查證屬實,相關當事人還有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犯罪。因此,相關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切忌偽造證據、捏造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