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組織抽獎活動引發的糾紛……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趙純碧 發布時間:2024-10-25 瀏覽次數:823
近年來,一些物業公司常通過“提前繳納物業費贈送米面糧油”“繳納全年物業費即可參與抽獎”等方式提高物業費收繳率。在這些優惠活動面前,有的業主主動參與,積極按照規則繳納物業費獲取相應獎品,但也有業主會質疑物業公司的活動規則,甚至因此與物業公司或相關監管部門對簿公堂。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由物業公司組織抽獎活動引發的行政爭議案件。
邵某向某市監局舉報,認為某物業公司在有獎銷售中存在違法行為。該公司開展有獎銷售稱只要在2023年9月26日之前繳納全年物業費可參加四次抽獎活動。但采用了歧義性用語“繳納全年物業費”,人們通常認為按照《物業合同》約定的期限按年繳納物業費即可參加抽獎。但物業公司解釋“繳納全年”就是要交至2023年年底,從而導致其錯失抽獎機會。該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之情形。某市監局經受理登記、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認為某物業公司一直為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不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情況。“繳納2023年全年物業費,即有機會贏取品牌電動自行車一輛”的表述,抽獎條件明確,不存在歧義。故決定不予立案,并及時告知邵某。邵某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未獲支持,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物業公司發布的抽獎活動載明的參與條件、參與方式為“繳納2023年全年物業費,即有機會贏取品牌電動自行車一輛”“9月26日23:59前完成繳納可享4次抽獎機會”,該表述不存在明顯歧義,且能夠被一般的市場主體理解和接受。即便存在“繳納”與“交納”用詞不嚴謹的情形,亦不屬于信息不明確。某市監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及某區政府所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邵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邵某的訴訟請求。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維護公平有序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某物業公司發布的抽獎活動系面向已經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的小區業主,并非為擴大知名度、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而采取的市場競爭行為,故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開展有獎銷售活動已經成為經營者促銷的重要手段。進一步規范經營者促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強烈的現實需求。毋庸置疑,巨獎銷售、虛假促銷、抽獎條件不明確等不正當促銷手段日益多發,需要加強市場監督管理,但認定各類抽獎是否屬于有獎銷售,以及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結合《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調整對象,結合開展抽獎活動經營者的市場地位、活動目的綜合進行認定。既不能“矯枉過正”影響市場活力,也不能“置之不理”損害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