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工偷用洗衣機清洗其內衣,新購機能否獲得賠償?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韓雪 發布時間:2024-10-25 瀏覽次數:539
“男護工偷偷使用我家洗衣機洗褲頭襪子,真的太惡心了!我重新買了一臺,這錢必須賠償!”
“我憑什么要賠?洗衣機又沒有壞!她要是不同意洗的話,她可以不洗!”
大強是小美聘請照護父親老李的護工,在老李住院期間,大強將一包衣物交給小美,要求小美幫忙機洗,小美礙于情面并未拒絕,但次日晾曬時,小美卻發現大強的內衣、襪子也在其中。小美心生不悅,又聽說大強是3個護理群的群主且每天吃藥物,越想越怕,便重新購入一臺同品牌同規格的洗衣機。后大強與老李因護理、報酬問題發生糾結并訴至法院,本院判決小美支付大強護工報酬。判決生效后,小美訴至本院,要求大強賠償洗衣機價款、精神損失費等。
本案中,大強趁到小美家遞送飯提之際,未經協商,擅自攜帶一包衣物放入小美家的洗衣機進行機洗,小美礙于情面,顧及住院的老李尚需大強的照料而未當場拒絕,但這并非出于小美自己的自愿和本意。另外一方面,大強作為成年男性應當認知到小美作為單身女性對異性的貼身衣物較為敏感,在未征求到小美同意的情況下,將內衣、襪子裹進待洗衣物內放進小美家的洗衣機,雖不違反法律,但一定程度上以違反了公序良俗,存在一定過錯。小美家洗衣機并未遭受毀損導致不能正常運轉,故對于小美提出新購機價款損失的賠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大強實際沒有侵犯到小美的名譽權等人身權益,故對于小美主張的該部分精神損害賠償,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考慮到家庭洗衣機健康衛生問題,結合本市上門清洗波輪洗衣機的市場價格行情,本院酌定大強賠償小美洗衣機清洗費用100元。
法官說理:《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惫蛄妓椎膬群恰肮仓刃颉焙汀吧屏硷L俗”,即沒有被法律所涵蓋的符合社會大多數人利益的秩序以及符合大多數人價值觀的道德。本案中,大強與己方便,卻忽視了小美的感受,小美礙于情面沒能及時拒絕,最終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故借此案提醒大家,與人交往處事時,不僅要遵守法律也要尊重社會公序良俗,同時,對于他人的無理要求要學會及時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