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7月間,張某、章某等一行四人至常熟市望虞河尚湖鎮段,以電捕的方式在望虞河內非法捕撈魚、蝦等水產品并銷售獲利。2023年4月10日,蘇錫常鎮部分市(縣)區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法院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章某等四人違反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四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另外,法院還判決四被告人單獨或連帶賠償因非法捕撈水產品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賠償款項將在論證后擬定方案用于望虞河常熟段沿線增殖放流,對捕撈水域的水生生物資源進行修復。審理中,四被告人預繳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共計16.6萬元,對余款未能履行。2024年5月,常熟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

【處理結果】

執行中,經與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聯系,被執行人張某、章某及其家屬表示雖沒有能力一次性履行,但希望法院允許分期履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常熟市人民法院經研判財產查控情況給予兩人履行寬限期并準許兩人分期履行,未對兩人采取信用懲戒措施。后兩人張某、章某按照承諾將兩人應承擔的10.57萬余元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高質量的環境資源司法實踐更需要執行工作的久久為功。在該案執行中,經綜合研判被執行人確無一次性完全履行的能力,法院給予被執行人履行寬限期并準許其分期履行,即讓生態修復資金有了可以預期的著落,也讓被執行人及其身后的家庭能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執行不僅要用執行的強制力為生態修復提供堅實的保障,也要用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為被執行人的“心態”修復提供更多的可能,努力為環境資源保護爭取最大公約數。下一步,常熟市人民法院將在環資類案件執行工作中進一步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以執行之力筑牢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