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嵇旭,男,1997 年 12 月 1 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 32082619971201341X,漢族,初中文化,打工,戶籍地及現 住址江蘇省漣水縣朱碼街道柴市村新莊組 56 號。曾因犯容 留賣淫罪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被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 年 10 月 5 日 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審。 2024 年 9 月 3 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灌南縣公安局執行 過程中,灌南縣看守所以嵇旭患有高血壓未予收監。

     2024 年 9 月 25 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 0724 刑初 27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 萬元,現該判決已生效。2024 年 9 月 25 日,罪犯嵇旭以其 患有高血壓三級、缺血性腦血管病、腦出血等疾病為由向本 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并提交連云港市中人民法院組織 醫學診斷。經審核,罪犯嵇旭高血壓經規范治療可控制在正 常范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條件。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 規定,決定對罪犯嵇旭不予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