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文明養犬宣傳工作的推進,犬主人在寵物日常飼養過程中愈發注重安全,眾多犬主人在戶外遛狗時均會選擇為寵物狗束帶繩鏈。但是,仍有部分犬主人在戶外遛狗時對犬只疏于管理,誤以為只要束牽狗繩就萬事大吉,進而給他人帶來了“意外橫禍”。那么,若束帶繩鏈的犬只咬傷他人,犬主人能否免責?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栓繩的寵物狗咬傷人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

70歲的金某在某小區物業擔任清掃工作。某日,居住于該小區的王某牽狗路過,狗突然沖向金某并咬傷其左腿,金某左腿有明顯被咬痕跡并伴有流血。王某邊看手機邊遛狗,竟未發現狗咬傷了金某。金某呼喊并追趕牽狗繩離開的王某,數百米后方才追上并告知王某自己被其寵物狗咬傷。王某查看金某傷口后認為出一點血無大礙,不需要處理,便自行離開。后金某報警求助,王某仍拒絕溝通。經多方協調溝通,王某明確僅愿意承擔狂犬疫苗費用,不同意承擔血清費用。協商未果后,金某訴至吳中法院,要求王某賠償損失。

王某辯稱,其飼養的寵物狗并未咬傷金某,其遛狗時牽著繩,繩長一米多,在十字路口遇到掃地的金某,走了兩三百米后,金某才追上來說被其狗咬傷,其看了傷情后覺得并無大礙,就未予理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寵物狗的飼養人,應當妥善看管寵物狗,在戶外遛狗時應對寵物狗盡到管理義務。飼養的寵物狗造成他人損害的,其作為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王某雖然遛狗時牽了狗繩,但一方面束狗繩較長,導致寵物狗自由活動范圍較大;另一方面,王某疏于管控寵物狗的活動,綜上,王某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王某賠償金某相關損失。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本案中,王某雖使用束狗繩牽引犬只,但不應由此即認定王某對家犬采取了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王某遛狗時束狗繩較長,導致犬只的自由活動范圍較大,且疏于管理控制,犬只沖向金某時王某沒有及時采取制約措施,甚至沒有看到犬只咬傷金某,故王某作為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