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113刑更10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申請人)史鳳娟,綽號娟子,女,漢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蘇省揚州市,公民身份號碼321088198808106129,本科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105-6號4809室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蘇0113刑初343號刑事判決,以犯組織賣淫罪判處史鳳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當日向史鳳娟宣判。同年8月15日,史鳳娟以“本人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史鳳娟于2024年4月22日分娩一女。南京市鼓樓區司法局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罪犯史鳳娟基本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決定對罪犯史鳳娟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史鳳娟確為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為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下:

對罪犯史鳳娟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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