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發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367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95號
罪犯周某發,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2年9月15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07刑初9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發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9年1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發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4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全部履行;2024年7月16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蘇0507執2112號結案通知書載明,被執行人周某發的刑事財產刑執行義務已履行完畢,對被執行人周某發予以結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發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