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斌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93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89號
罪犯周某斌,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福建省周寧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0年7月2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11刑初18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執行。2023年5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75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8日止)。
罪犯周某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未全部履行,履行6.8萬元,2020年12月10日常州新北區法院出具終本執行裁定書,2024年7月4日常州新北區法院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出具執行告知書載明:已經繳納了刑事罰金68000元,剩余未繳納的罰金本院將繼續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斌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