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輝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393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88號
罪犯張某輝,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安徽省南陵縣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九監區服刑。2015年11月4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22年8月31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05刑初3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2024年7月9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蘇0505刑初314號財產性判項執行完畢證明載明,刑事判決書對于罪犯張某輝的財產性判項均已執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輝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