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81號

    罪犯嚴某松,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山東省滕州市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5年3月23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9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嚴某松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個月(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嚴某松退賠各被害人人民幣合計991300元(扣押在案的嚴某松的人民幣一萬四千五百元、凍結的嚴某松的存款人民幣七十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九元九角三分及孳息予以收繳并按比例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退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7日交付執行。2017年12月2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5942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19年11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62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81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7日止)。

    罪犯嚴某松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嚴某松退賠各被害人人民幣合計991300元(扣押在案的嚴某松的人民幣一萬四千五百元、凍結的嚴某松的存款人民幣七十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九元九角三分及孳息予以收繳并按比例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退賠)。已全部履行。2015年12月19日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出具(2015)南執字第1254、1255、1256、1257號結案通知書,載明本院業務庭移交執行的(2014)南刑初字第0091號刑事判決書已全部執行完畢,現已結案。2024年7月31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出具的復函,載明嚴某松所涉刑事案件的刑事退賠部分判項移送至我局強制執行,目前該部分判項已全部強制完畢。2024年8月19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嚴某松的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嚴某松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