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某生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320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53號
罪犯唐某生,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湖南省道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六監區服刑。2011年1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2014年3月25日被假釋,2014年11月2日假釋刑滿。
2021年3月3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1刑初1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唐某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責令被告人唐某生等人共同對被害單位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進行退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唐某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責令被告人唐某吉、唐某生與同案人唐某吉等人共同對被害單位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進行退賠,部分履行1萬元。2021年4月22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921執742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9月6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921執742號函,載明罪犯唐某生親屬代為繳納10000元,暫未發現其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對本案做終結本次執行處理。鑒于該犯系累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唐某生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