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某全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48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90號
罪犯劉某全,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江蘇省新沂市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九監區服刑。2017年2月4日因犯盜竊罪、詐騙罪被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7年4月14日刑滿釋放。
2022年11月8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381刑初18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刑期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繼續追繳或者責令被告人劉某全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三千七百四十元,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全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3萬元,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違法所得73740元,發還被害人;已全部履行;2024年6月7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蘇0381執恢699號的結案通知書載明,罪犯劉某全應負追繳違法所得義務已執行完畢,應予以結案;2024年6月7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蘇0381執恢700號的結案通知書載明,罪犯劉某全應負罰金義務已執行完畢,應予以結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全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