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結案率高
作者:張智慧 發布時間:2007-04-25 瀏覽次數:1741
本網鎮江訊:為確保既依法懲治犯罪,又及時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消除社會的不安定因素,近年來,丹陽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直將調解作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對該類案件的調解力度,促進了社會和諧,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審判效果。2006年全庭受理當事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54件,(含自訴案件12件),調解結案47件,調解結案率87.1%,兌現標的70余萬元,兌現率95%。2007年1季度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17件,調解結案13件,全部兌現。具體的體會和做法是: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多發生在故意傷害和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前者多發生在鄰里、同事、家庭成員之間,后者一般會造成當場死亡的嚴重后果,雖然屬于輕微的刑事案件或過失犯罪,犯罪情節不嚴重,但是當事人積怨深,矛盾大,執行難,且后遺癥多,易判難調,若就案辦案,簡單地一判了之,極易激化矛盾,引發纏訴和上訪,形成新的社會不安定因素。為此,丹陽法院的刑事審判人員并沒有認為調解非訴訟的必經程序而輕視之,而是從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借鑒民事審判的調解經驗,加大調解力度,力求從法理和情理上多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個環節,從根本上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平時能注重總結調解工作的不足,發揮集體力量,必要時領導指導助調,幫助審判人員提高調解能力,有效地推動了調解工作,經法院調解結案的案件當事人均能服判息訴,無一件引發纏訴或上訪。
二、運用“調解三步法”,營造調解契機。“調解三步法”即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庭前、庭中、庭后三個環節。庭前通過閱卷吃透案情,通知各方訴訟參與人,了解雙方對案件的認識、傷亡后果、賠償要求及賠償態度,及時掌握賠償信息,適時召集各方進行庭前協商,調解中加強訴訟指導和說服教育工作,消除對立情緒,告知被告人或其家屬積極賠付是悔罪表現及可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考慮,充分調動被告人及其家屬積極賠償的主動性,對被害方明顯超出賠償范圍的勸說其改變要求過高的想法,找準切入點,把握平衡點,營造出良好的庭前調解機制,經過庭前調解,被告人一般都能充分認識到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其家人都能為其墊付賠償費用以爭取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機會,被告人積極賠償的行為也能得到被害方的原諒,2006年調解結案的47件案件中,庭前調解結案的有38件,其中自訴人撤訴的12件,較好地化解了矛盾。對于庭前調解有一定難度的案件,不搞久調不審,而是及時開庭,積極引導被害方提供證據,作好民事訴訟范圍、賠償依據、賠償原則的法律釋明工作,通過庭審做到案情明了,責任清楚,在雙方對各自訴訟后果的利害關系比較清楚的基礎上做好勸服工作,能當庭調解則當庭調解,不能當庭調解的,庭后緊扣被告人及其家屬的心理動態,利用親情關系進一步做好思想感化工作,正確引導轉變態度,并幫助尋找賠償來源,促成調解成功。
三、內求配合,外求支持,講究策略。審判人員在主持調解工作的同時,針對具體案件,可因案制宜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法,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或當事人的親友、尊長參與調解,從多角度釋明法律,講明道理,以眾人之力給當事人做工作,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促進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