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71號

    罪犯李某貴,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江蘇省豐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6年4月18日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9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貴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一律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7日交付執行。2016年12月23日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303刑初24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前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2019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34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5日止)。

    罪犯李某貴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11次,確有悔改表現。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一律上繳國庫。部分履行336963.96元。2014年8月4日云龍分局青年派出所扣押20萬元,判決書中已體現為“被告人李某貴已向公安機關退繳部分贓款”。2017年2月10日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出具(2016)蘇0303執2666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載明:“2016年12月21日本院根據查詢信息扣劃了被執行人李某貴銀行存款14363.96元轉作本案執行費用。”2020年12月20日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出具的《關于李某貴刑事裁判中財產性判項執行情況的回函》載明:“被執行人李某貴于2018年11月20日向我院交納執行款(罰金30000元)。于2021年1月4日向我院交納執行款(罰金70000元),以上兩筆共計100000元均已上交國庫”。2024年7月29日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出具的《關于李某貴刑事裁判中財產判項執行情況的回函》載明:“本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將繼續采取執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執行完畢。另,自2018年至2024年,被執行人李某貴的親屬分多次代其向法院納案款共122600元。”以上款項均已上交國庫。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貴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