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13號

    罪犯何某伍,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湖南省江永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19年9月24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81刑初4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某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1日交付執行。2020年12月10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以(2020)蘇0281刑初219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何某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2023年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16日止)。

    罪犯何某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已全部履行;2020年3月16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出具結案通知書載“我院受理的執行何某伍罰金一案【執行案號:(2020)蘇0481執488號】,執行標的10000元,現已全部執行完畢,至此,本案已實體結案。2024年7月31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出具《復函》載明:“經核查,罪犯何某伍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其前罪由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判決)。本罪中,被害單位損失已由同案人員退清,罪犯何某伍罰金也已繳納(后附其本罪的罰金單據),故罪犯何某伍的財產性判項已履行到位,無需移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某伍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