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433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13號
罪犯何某伍,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湖南省江永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19年9月24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81刑初4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某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1日交付執行。2020年12月10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以(2020)蘇0281刑初219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何某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2023年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16日止)。
罪犯何某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已全部履行;2020年3月16日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出具結案通知書載明“我院受理的執行何某伍罰金一案【執行案號:(2020)蘇0481執488號】,執行標的10000元,現已全部執行完畢,至此,本案已實體結案。2024年7月31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出具《復函》載明:“經核查,罪犯何某伍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其前罪由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判決)。本罪中,被害單位損失已由同案人員退清,罪犯何某伍罰金也已繳納(后附其本罪的罰金單據),故罪犯何某伍的財產性判項已履行到位,無需移送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某伍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