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某儒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264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95號
罪犯董某儒,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1日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03刑初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董某儒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30年8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責令被告人董某儒退賠被害人孫光躍等人人民幣五十三萬八千一百四十五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董某儒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被告人董某儒退賠被害人孫某躍等人538145元。未全部履行,履行1萬元,2021年10月15日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303執255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裁定。2024年7月29日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出具回函,證明2024年3月5日和3月29日董某儒的親屬分兩次共向法院繳納案款10000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董某儒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