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12號

    罪犯陳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02刑初2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被告人陳某退賠被害人呂冬梅人民幣十四萬七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被告人陳某退賠被害人呂冬梅人民幣十四萬七千元,部分履行2024年5月7日履行一萬元;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出具2022)蘇0902執336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載明:“在本次執行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調查已發現的財產均已處置完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2024年7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出具函:“因罪犯陳某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結本院(2022)蘇0902執3364號案件的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