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209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12號
罪犯陳某,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02刑初2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被告人陳某退賠被害人呂冬梅人民幣十四萬七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被告人陳某退賠被害人呂冬梅人民幣十四萬七千元,部分履行2024年5月7日履行一萬元;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出具(2022)蘇0902執336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載明:“在本次執行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調查,已發現的財產均已處置完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2024年7月11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出具函:“因罪犯陳某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結本院(2022)蘇0902執3364號案件的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