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布城市上方的高空電纜保障著城市運轉,便利了廣大居民的生活,但也存在著安全隱患,高空電纜線垂落引發的致害事件時有發生。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判決管理案涉電纜的兩家公司共同承擔90%賠償責任。

2022年11月一天的晚上,原告李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由東向西在道路上行駛時,突然該車前部與什么東西發生了碰撞,導致李某從車上摔下來受了傷,車子也壞了。原來,攔住李某去路的“攔路虎”正是垂落的通信光纜。案涉通信光纜系甲、乙兩公司管轄,光纜何時下垂、下垂的原因均無法查清,也無證據證明李某在該起事故中有過錯,致使該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李某受傷后為索要賠償,將兩家公司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與下垂的通信光纜發生碰撞,致李某受傷,車輛受損。雖然交警部門經調查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但結合事故調查、證人證言及雙方當庭陳述可以認定,李某受損事實與甲、乙兩公司的纜線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甲公司、乙公司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李某駕駛車輛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仔細觀察道路情況,確保自身安全。但其在行駛過程中,明知天色晦暗,視線不清,仍未能謹慎駕駛,亦存在一定過錯,對其自身損害后果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根據李某及甲、乙兩公司的在此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最終判決甲公司、乙公司對李某的案涉損失共同承擔90%賠償責任,即賠償李某19萬余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物件脫落、墜落損害糾紛由所有人、管理人擔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交警部門無法認定李某的受傷與案涉纜線在事發路段上空懸垂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纜線懸垂于道路上空,顯然已對道路的安全通行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甲、乙兩公司作為纜線所有人、管理人均未對各自下垂的纜線維護到位,亦未在纜線懸垂路段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并及時清除安全隱患,故應對李某的案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線纜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對線路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如有脫落或廢棄線纜,應及時更換、拆除;而過路行人或騎行人員,同樣應當注意道路上的周邊環境,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防止因突發情況導致自身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