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某文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25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97號
罪犯曾某文,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7月13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3刑初2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曾某文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蘇13刑終28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曾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60萬元,沒收、追繳被告人王某爐、李某霞、曾某文、蔣某歡、崔某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沒收涉案卷煙。部分履行15800元,同案犯蔣某歡履行法院罰沒收入3000元。2022年8月26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出具結案通知書,載明被執行人曾某文和蔣某歡已自動履行完畢30000元。2022年6月10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1323執1780號執行裁定書,執行標的為60萬元,終結本次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曾某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