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97號

    罪犯曾某文,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7月13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3刑初2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曾某文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刑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蘇13刑終28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曾某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60萬元,沒收、追繳被告人王爐、李霞、曾文、蔣某歡、崔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沒收涉案卷煙。部分履行15800元,同案犯蔣某歡履行法院罰沒收入3000元。2022年8月26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出具結案通知書,載明被執行人曾某文和蔣某歡已自動履行完畢30000元。2022年6月10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1323執1780號執行裁定書,執行標的為60萬元,終結本次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曾某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