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倉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6 瀏覽次數:209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64號
罪犯倉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5月14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02刑初19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倉某退出贓款人民幣三十一萬五千四百九十九元六角三分,返還給被害人錢慧。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倉某退出贓款人民幣三十一萬五千四百九十九元六角三分,返還給被害人錢慧。已部分履行1萬元。2020年6月19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出具(2020)蘇0902執1355號執行裁定書,凍結、扣劃罪犯倉某部分財產。2020年8月31日原審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終結(2020)蘇0902執1355號案件的執行。2024年7月29日監區出具電話記錄單,原執行局表示,僅有2020年終本裁定,目前尚未恢復執行,除了票據,無其他材料。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倉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