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鮑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35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43號
罪犯鮑某,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22年2月18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04刑初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鮑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刑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鮑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2萬元全部履行。2024年7月8日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出具函,載明罪犯鮑某已繳納罰金人民幣20000元。故罪犯鮑輝的財產性判項已在移送執行前全部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鮑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