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68號

    罪犯周某,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江蘇省射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21年3月1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原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02刑初67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九百一十二萬八千三百零八元五角一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蘇09刑終170號刑事裁定,改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九百一十二萬八千三百零八元五角一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四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九百一十二萬八千三百零八元五角一分,依法予以沒收。其余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未退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上繳國庫,部分履行一萬四千元。2022年12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902執372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載明終結本院(2022)蘇0902執3723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