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95號

    罪犯趙某靜,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矯正二監區服刑。

    2014年4月3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蘇中刑初字第000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9日交付執行。2016年10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662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18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422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00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2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三年。

    罪犯趙某靜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能夠服從安排,從事內務衛生整理、公共環境清掃等力所能及的勞動。于2022年8月、2023年4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靜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