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趙某靜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1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95號
罪犯趙某靜,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矯正二監區服刑。
2014年4月3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蘇中刑初字第000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9日交付執行。2016年10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662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18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422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2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00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3月2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三年。
罪犯趙某靜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能夠服從安排,從事內務衛生整理、公共環境清掃等力所能及的勞動。于2022年8月、2023年4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靜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