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37號

    罪犯張某友,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貴州省興義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9年4月24日曾因犯破壞電力設備,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9月29日刑滿釋放。

    2021年8月6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2刑初5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已繳納)。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全部履行。判決書第四頁載明罰金三萬五千元已繳納,第三頁載明張某友親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代為退贓。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友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