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峰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46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72號
罪犯張某峰,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江蘇省泗陽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20年9月12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3刑初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責令被告人馮成武、張某峰、房修德、嚴懷光、周之銀退賠被害單位相關經濟損失。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0)蘇13刑終34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責令被告人馮成武、張某峰、房修德、顏懷光、周之銀退賠被害單位相關經濟損失,2021月8月30泗陽縣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1323執2057號執行裁定書:本案執行到位80093.49元,劃扣張某峰銀行存款2739元,凍結支付寶,財付通,劃扣638.59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峰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