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12

    罪犯翟某剛,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江蘇省泗陽縣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23刑初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翟某剛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沒收涉案退繳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2023年11月28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以(2023)蘇1323刑初5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翟某剛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刑期2020年11月6日起2025年11月5日止。罰金已繳納)。沒收被告人徐俊卿、翟某剛涉案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已繳納)。

    罪犯翟某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8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五萬元(已繳納);沒收被告人徐俊卿、翟某剛涉案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已繳納)全部履行(2022年7月7日票據250000元;判決書載明)。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翟某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