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翟某剛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19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12號
罪犯翟某剛,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江蘇省泗陽縣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323刑初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翟某剛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沒收涉案退繳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2023年11月28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以(2023)蘇1323刑初53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翟某剛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罰金已繳納)。沒收被告人徐俊卿、翟某剛涉案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已繳納)。
罪犯翟某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8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五萬元(已繳納);沒收被告人徐俊卿、翟某剛涉案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已繳納),全部履行(2022年7月7日票據250000元;判決書載明)。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翟某剛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月8日